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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鄂职院发[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作者:胡世港     来源:     点击: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进步和创新,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学校发明创造专利权,推动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聘用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1.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

3.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资助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或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九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人须真实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连同专利申请书初稿交科研处审批,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联系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或在学校授权下由申请人自行寻找代理公司。如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过程中,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审核登记,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校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科研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裁定。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学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学校科研处(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年由学校拨款,用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及专利奖励所需费用。专利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四条 凡属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请费(附加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登记费、年费、代理费等费用。

对于成功转化的授权专利,学校对发明人垫付的相关专利费给予实报实销。报销标准为发明专利不超过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1000元。

对于未转化的授权专利,为维护其有效状态,学校对发明人垫付的6年以内的发明专利年费,以及3年以内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年费予以实报实销。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相关费用由发明人自付。

第十五条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按申请国内同类专利金额额度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办法》核算科研工作量。取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北专利奖的,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给发明人奖励。符合孝感市政府对专利奖励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专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专利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有权保护学校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向校科研处汇报并协助科研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科研处负责进行调查处理或进行专利诉讼,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学校师生应自觉遵守有关专利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如有侵权行为,个人承担专利诉讼费等费用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转让、实施或投资入股,由科研处负责管理。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尽快地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可产业化技术成果,学校鼓励授权发明的二次开发,凡在学校发明专利基础上提交的校级课题给予优先资助。对于成功转让的专利,学校将转让价款全部给予发明人,并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办法》认定科研绩效。如果专利转让是委托第三方专利机构完成的,由发明人从转让价款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利机构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