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成果)省级鉴定的要求及程序
一、对申请鉴定项目(成果)的要求
1、研究成果突出、具有创新和特色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可申请省级鉴定;2、公开出版、有一定影响且使用面较大的教材可申请省级鉴定;3、教育部或其他部门下达的教学研究项目,如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可具函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省级鉴定。
原则上未立项的教学研究成果、单纯的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或者没有经过教学实践检验或应用的教学理论研究项目(成果),不组织省级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材料
1、项目(成果)总结(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成果立项基础、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教学实践、推广与应用、特色与创新、问题与不足等;
2、成果查新报告;
3、学校申请组织省级鉴定的报告(包括项目或成果名称、项目来源、鉴定专家建议名单、鉴定时间等);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专家5-7人组成,全部来自校外,至少5人来自不同单位。校企合作项目还应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参加鉴定。
4、其他支撑材料。
三、鉴定程序
鉴定会由省教育厅高教处主持,或者高教处委托学校教务处(科研处)主持。
1、 鉴定主持单位宣读同意鉴定的批复;
2、 主持单位提出鉴定要求;
3、 主持人转请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鉴定
(1) 项目(成果)负责人汇报项目(成果)研究情况;
(2) 鉴定专家提问与质询;
(3) 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答辩;
(4) 鉴定专家查阅相关材料;
(5) 鉴定委员会讨论、确定鉴定意见(项目组成员回避);
(6)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四、鉴定意见的要求
(1)、对申请鉴定项目(成果)的评价: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研究指导思想、思路与方法;研究成果及在教学中运用情况的肯定与评价;特色与创新;推广应用价值。
(2)、主要不足及尚需改进之处。
(3)、是否通过鉴定(原则上不要求作出“一流”、“领先”、“先进”等评价)。
五、鉴定形式
鉴定形式为会议鉴定,原则上不组织通讯鉴定。
六、鉴定证书填写
鉴定工作结束后,由成果负责人填写鉴定证书报学校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科研处)将鉴定证书一式四份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盖章。
湖北省教育厅高教处